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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突出农民主体地位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王晓欣 发布时间:2006-11-13   字体: [ ]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二十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二十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
  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了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为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这样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也有利于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保护农民利益。
  专家认为,这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借鉴了国际合作社经典理论中的主流论述,同时也结合了我国的国情,特别是允许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以一个法人成员的身份加入合作社。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实际上是农业产业化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形式。因为过去企业和农户之间难以一致行动,产生了很多的矛盾。龙头企业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农民在实践当中也认为与龙头企业在合作中应有一个更紧密的利益联系,所以,双方在实践当中就产生了联合起来的愿望,包括自己组织的合作社,龙头企业参加合作社以后,他们的利益关系确实发生了变化,加入了合作社以后,与社员的关系是内部的关系。
  本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为了保证这一点,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当中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80%。合作社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有一票基本的表决权。
  这部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明确农民在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我国关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也有利于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保护农民利益。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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