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位单独招商
  主页 | 综合资讯 | 三农专题 | 农民 | 农村 | 农业 | 农民工 | 农民子女 | 健康 | 软件下载 | 为什么 | 我要求购 | 供应信息 | 专题|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主页>农民工> 正文  
广西善待农民工 取消不合理限制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17   字体: [ ]  
 
  人民网广西视窗7月11日讯(李爱金)广西区政府办公厅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自主用工

  通知要求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专门为农民工设置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要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制管理。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合法招用农民工。对农民的使用实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在招用农民工7日内到单位所在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对使用农民工和区外劳动力的单位,取消其每招一名农民工或一名区外劳动力每年征收200元的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的证卡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必须签劳动合同

  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职业病的危害及其后果、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的责任等内容。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与所在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享有同等的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恶意拖欠和克扣。

  子女入学一视同仁

  通知要求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可凭《暂住证》、《房产证》或有效证明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学校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乱立项目和超标准收费。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当地学校应无条件接收,不得违规收费。(据八桂都市报)
阅读次数: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中国“民工潮”现象透视
·江苏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宣传农民工
·农民工消费市场将成“大蛋糕”
·讨薪农民工拒绝承认参与行窃 被殴打致
·华建敏: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 解决农民
·丈夫打工摔瘫痪丧失性功能 妻子讨要“
·面对不少地区"民工荒" 农民工为何青睐
·农民工休息权:企业早晚得付的成本
 
 相关文章
·“绿卡”发放北京门槛降低?(媒体视点
·暂住证制度导致利益问题 全国都在筹划
·面对非典——民工流 流向何方
·“两会”关注劳动力转移问题 城市应树
·一项关于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调查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川列出“清欠”
·河南设定了3条“高压线” 立法保护农民
·代表、委员谈保护农民工权益:关爱这支
 
务农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6-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