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位单独招商
  主页 | 综合资讯 | 三农专题 | 农民 | 农村 | 农业 | 农民工 | 农民子女 | 健康 | 软件下载 | 为什么 | 我要求购 | 供应信息 | 专题|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主页>三农专题> 正文  
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28   字体: [ ]  
 

京劳社工发[2006]17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为了更好的贯彻《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业企业中,用人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为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开工前一次性趸缴保费的目标,按照《通知》的规定,实施的具体措施是,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

    二、总承包单位应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一),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备查、备用。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应当补签。

    三、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单独列支。总承包单位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

    1、按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应在规费中单独列项。

    四、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预提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专款,及时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账户,并以支票转帐或托收的方式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总承包单位在办理缴费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填写《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二)、《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附件三)。汇总表中所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填入。社保经办机构应即时核发标明有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阅读次数: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推荐文章
·农村父母外地打工 留守儿童成贫穷继承
 
 热点文章
·培养新型农民 发展现代农业---- 2006年
·中国“民工潮”现象透视
·江苏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宣传农民工
·农村父母外地打工 留守儿童成贫穷继承
·农民工消费市场将成“大蛋糕”
·讨薪农民工拒绝承认参与行窃 被殴打致
·华建敏: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 解决农民
·丈夫打工摔瘫痪丧失性功能 妻子讨要“
 
 相关文章
·辽宁抚顺市7.36万农户受益农业专项资金
·搞好普查 服务“三农”
·建设现代农业信息化的“六大推手”
·明年新增政府投资大部分将用于新农村建
·襄樊三农8大亮点 劳务经济居前列新农村
·央视2006年年度三农人物评选 我省两候
·湖南一对农民工夫妇1.5万血汗钱误存别
·努力搞好扶贫开发 大力促进社会和谐
 
务农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6-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 by DedeCms